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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

项目名称: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使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资格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 使用国有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办事条件:
1、养殖证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代码复印件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办理程序:
1、收受材料。局公开办事窗口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的材料齐全),将材料递交局水产处,由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项目审查。水产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水产处对地籍进行调查和水域权属审核。
4、办理批件。水产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批表》,由局长审批。
5、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与水域出让单位签订水域出让协议。
6、由水产处报市政府签章。
7、窗口送达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