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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要素公示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要素公示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2、植物检疫条例
13、农药管理条例
14、兽药管理条例
1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6、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7、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18、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1、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2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执法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1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促进工作。
1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16、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17、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18、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19、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20、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2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给本机关(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给其它组织的除外)的行政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委托重庆市农
业行政执法总队具体承担。
执法人员
刘朝忠 罗其荣 冉景海 陈晓平 刘可 谭蓉 唐川 文凯 刘大智 代治安 代伟 钟晓莉 杨岁华 张佳
玉 蔡妍霞 岑宁好 李军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
邮编:401121
电话:12316-2 023--89133518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重庆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单位名称
重庆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执法依据
1、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3、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4、《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执法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市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市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检疫
规章制度;
4、拟订市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市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
5、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
,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6、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执法人员:
孙彭寿 袁德胜 李 伟 熊正辉 刘 洪 刘祥贵    周浩东 董 鹏 陈化南 谢忠友 王令玲 黄振霖 周天
云 郭继萱 昌仕健 廖胜强 邓黎明 刘兴亮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8012
邮编:401121
联系电话:023-89133765
(二)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单位名称
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8、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0、兽药管理条例
1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重庆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
执法职责
1、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渔业环境保护;
2、渔事纠纷处理,渔业行政案件查处;
3、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渔业海事处理,渔港行政处理处罚;
4、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执法人员
李昀 郭水平 陈畅 邱成松 邓享炳 荣红 朱渝 刘丽 龚小蓬 匡红 易红利 杨海军 赵善其 马红
英 邓倩 陈大华 钟晓红 魏耀东 刘明 王坤 李兴明 黄泽 周文权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江北建新东路3号百业兴大厦19楼
邮编:400020
办公电话:023-86716223
传真电话:023-86716227
(三)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单位名称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执法职责
1、组织实施全市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动物防疫、检疫违法案件;
2、参与草拟和实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监督隔离、封锁、扑灭等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参与组织全市官方兽医、执业兽医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5、负责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网络信息系统管理,承担动物防疫监督110联动工作。
执法人员
蒋云 何述忠 张仁美 甘伟孝 邓勇 荆安 吴娅霞 王伦 张方林 邓政 吴庆东 尹用国 蒋茹 王刚
汪德珍 徐廷富 刘茂文 黄勇 潘川 钱文辉 赵卫华 钟奇兴 韩学锋 杜宇 程建国 袁模平 刘德君
潘兵 陈军 王曦鸣 胡友兰 刘力 谢晓霞 杨正域 周敏 李彦桥 龙训娅 李鸿英 唐慧 黄晓红 王
锐 王书明 陈家明 林莉 曾桢 唐伟 张明阳 陶英慧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
邮编:401121
电话:023-89070505(24小时)

三、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单位名称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5、《拖拉机登记规定》
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执法职责
1、对各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和牌证核发;
3、承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审验及发证;
4、负责农机事故统计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参与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认定;
5、负责组织农机安全大检查,并对违章驾驶、操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罗守军 景左 何力 李军 蒋安生 吕海泉 胡阳
刘志斌 刘军 杜建国 李芳 杨霞 杨海林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牌路94号日月潭大厦
邮编:401147
电话:023—67855785


委托书

委托方: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受托方: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
关规定,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同意,委托方现将法律、法规和规章(农机监理除外)授权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
处罚权委托给受托方。
一、 委托范围:
本市辖区内重大、跨区域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
二、 委托事项
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
三、 委托权限
(一)受托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农机监理除外)授权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具体受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畜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承担上述领域重大、跨区域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
(三)受托指导、协调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案件办理工作;
(四)承办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 委托责任
(一)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委
托事项;
(二) 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人;
(三) 受托方违法实施委托事项被依法确认的,委托
方有权解除协议,终止委托权限;
(四) 委托方对受托方实施的委托事项承担法律责
任,委托方依法承担责任后,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人,依法追究受托方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行政
责任,依法追偿受托方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本委托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由委托方存档,一份由受托方保存。


委托方: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受托方: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法定代表人:夏祖相 法定代表人:刘朝忠


二○○九年一月一日

 

主办: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  电话:(023)89133081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电话:(023)89133513

  传真:(023)89133800   E-mail:cqnyzf@126.com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   邮编:401121

技术支持:重庆市农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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