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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成功调解一起药害纠纷

[2010-07-15] ·来源:万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现场调查受损情况

    农民利益无小事,7月8日,万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白羊镇农业服务中心协助下,冒着酷署,实地查看了白羊社区张姓农户错用除草剂造成水稻药害的现场,本着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3个多小时耐心调解,达成由售药方一次性补偿受损农户现金800元的协议。

    7月7日下午,白羊镇白羊社区7组张某打电话向区执法大队投诉自家稻田秧苗死了,原因是卖药方错将杀虫剂拿成除草剂,请求执法大队到现场调查,要求卖药方赔偿损失。次日,区农业执法人员和该镇农服中心负责人到张某种植的稻田,现场查看水稻受害情况。据调查核实,药害绝收的稻田有0.4亩, 受损率在45%左右的稻田有2亩,受损原因主要是使用了除草剂“草甘膦异丙胺盐41%水剂”,造成水稻叶片出现了发黄扭曲、枯死症状,执法大队制作了田间现场检查笔录。

    经询问获悉, 6月25日,张某到白羊镇某农药经营户领取水稻展示田配送农药三瓶(有销售记录且张某有签字),因配送的药不够,要求另外购买一份并增加防治稻瘟病的药,一共是七瓶药;张某介绍,在6月30日按卖药方指导的配方进行喷施,两天后,水稻出现了枯死、卷叶,随即告之卖药方,并一同到田间查看;7月5日,白羊镇农业服务中心出面协调,提议由卖药方一次性补偿500元,但受损方认为面积有误,未达成一致意见。

    执法人员向当事双方讲明道理:一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用药方在使用农药时,要认清标签标识按规定施用农药,因张某不认识字,分不清除草剂与杀虫剂,导致用药有误,责任在己,且无购药票据,无法证实是卖药方提供的除草剂;二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卖药方应该向买药方提供农药使用技术等服务,告之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因卖方未出具票据,未记录销售情况,不能证实配药无误。据此认定,此次药害事件,当事双方各占50%的责任。在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和白羊镇农业服务中心的主持下,耐心调解,最终达成由卖药方一次性补偿张某800元现金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

    后记:这起药害纠纷已画上了句号,但我们不该忽略它留下的三点启示,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农药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与能力;二是要大力宣传农药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民识假辩假能力,做到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三是建立健全农资销售台帐制度,出具有效票据,便于追踪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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