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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重庆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0日接群众举报,当事人重庆市某农用化工厂涉嫌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农药。重庆市农业局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农药生产场所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查获生产的2.4-D(钠)农药产品28.5公斤,随后,执法人员对相关证进行了收集。从收集的证据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2.4-D(钠)农药产品28.5公斤;当事人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处理情况】 处罚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 擅自生产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规定。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生产2.4-D(钠)农药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
【评析】 该案是典型的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生产的违法产品。该案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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