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申报程序
凡具备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出于自愿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均可成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申报程序如下:
- 申请人向市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 市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绿色食品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
- 考察合格者,安排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请产品的原料基地进行环境监测,并写出环境质量评价报告;
- 环境监测及评价合格者,按要求填写国家中心统一印制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申报产品注册商标等附件一式两份,报市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
- 市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 国家中心审核合格者,由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
- 中心对产品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合格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并由中心颁发使用证书及发布公告,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
- 绿色食品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欲继续使用,须于期满前半年办理重新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