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1993年7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企业。
第三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四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在农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农村经济。
第六条
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