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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加快推进璧南河养殖污染源整治 支持畜禽养殖场(户)转产、迁建

作者:彭朝芬 来源:璧山县畜牧技术中心 时间:20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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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璧南河污染整治和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推进,部分养殖场(户)面临转产、迁建难关。为此,县农委在狠抓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同时,积极想办法,添措施,及时争取县委、县政府出台了转产、迁建扶持政策,保护畜禽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确保我县畜牧生产健康发展。

一、扶持对象

    璧南河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中的Ⅰ类畜禽养殖污染源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关闭复耕、转产为种植业和向适宜养殖区迁建的困难畜禽养殖场(户)。

二、扶持政策

    在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县域空间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璧南河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中的Ⅰ类畜禽养殖污染源困难养殖场(户)将原畜禽养殖场关闭后及时恢复耕地、就地转产、迁建到适宜养殖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不含养鸭)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后恢复耕地

    对原畜禽养殖场地关停后撤除圈舍复耕(城市规划建设区除外)的业主,按原圈舍占地面积解决一次性复耕费:猪舍2万元/亩,但每户总复耕费最多不超过10万元;鸭舍和牛舍0.8万元/亩,但每户总复耕费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复耕后就地转产从事种植业

    1、原畜禽养殖场地复耕后就地转产按规范种植标准从事粮油、蔬菜、果树、林木等种植业的,按复耕面积一次性解决1500元/亩的补助。

    2、利用关闭后的畜禽养殖场地种植食用菌的,按种植面积,一次性补助15元/m2(面积不得超过原圈舍实际面积),但每户补助总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后迁建到适宜养殖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将原畜禽养殖场关闭后迁建到适宜养殖区内继续从事猪、鸡、兔养殖,且养殖规模相应达到常年存栏商品猪100头以上、常年存栏鸡3000只以上、常年存栏肉兔1000只以上的规模场(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圈舍及引种补助。(1)标准化猪场。按猪舍200元/m2进行补助,若新建猪场采用生物发酵床养殖,发酵床另补助100元/m2。(2)标准化鸡场。鸡舍补助150元/m2,若新建鸡场采用生物发酵床养殖,发酵床另补助20元/m2。(3)标准化兔场。兔舍补助240元/m2,笼位补助80元/个;对兔场引进优良种兔以40元/只标准予以补助,但补助只数最多不超过笼位数的1/3。(4)新建沼气池按160元/m3标准予以补助。但以上补助总金额每户最多不超过15万元。

2、新建畜禽养殖场用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支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后转产和迁建的技术培训工作

根据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后就地转产从事种植业、或迁建到适宜养殖区继续从事畜禽养殖业的技术需要,由县农委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适时安排做好相关技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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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璧山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璧山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

电话:023-41413695 023-41423430
电子邮件:4141369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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