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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查处一例未经备案违法调运生猪案

作者:白成友 来源:璧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时间: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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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17日上午9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本县派驻璧城生猪定点屠场的检疫人员报告,从贵州仁怀调运来的一车生猪无调运备案单,检疫证明上无重庆市动物边境检查站的签章。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报告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屠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璧山县人陈某2010年3月17日早上接了一车从贵州仁怀调运来的48头生猪准备运到璧城屠场进行屠宰,这批生猪调运手续不齐,只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无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调运备案单,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无我市动物边境检查站的签章。

    我县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该车生猪进行了健康检查、对耳标进行了抽查扫描(部分生猪佩戴的耳标经扫描无任何信息);对车辆、生猪等进行了拍照,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从市外调运生猪,未到我县动监所备案,进入重庆市辖区内未到指定道口接受检疫的事实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9]101号)等的有关规定。

    璧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当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和批评教育。然后严格按照一般处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2000元的处罚。

    通过处罚,既对当事人起到了教育、惩戒作用,又对在场的生猪调运者和其他有关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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